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与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华大学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具有55年办学历史的综合性大学。学校由原隶属中国核工业部的中南工学院、核工业第六研究所与原隶属湖南省的衡阳医学院合并组建而成。学校英文译名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USC)。
第三条 学校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衡阳市。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常胜西路28号,邮政编码:421001,网址:http://www.usc.edu.cn,招生联系电话(传真):0734-8282553 ,8282711 ; 电子邮箱:zs@ usc.edu.cn。
第四条 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权资格,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
第五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卓越工程师、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单位,是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基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基地,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本科一批招生院校;具有推荐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资格。
第六条 学校办学涉及工学、医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哲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68个全日制本科专业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港澳台招生,并招收外国留学生。普通本科有14个招生科类:普通理工、普通文史、美术理、美术文、中外合作办学、核类专业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员、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免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贫困地区招生、新疆吐鲁番对口定向招生、新疆少数民族内地班、地方协作计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招生决议;讨论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制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招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制定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制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等。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2013年学校普通本科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负责高校招生录取的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核类专业单独招生的预录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考试情况提供给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工作行政部门,按政策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四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不满额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高考招生机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志愿优先”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的原则安排专业。总分相同时,按英语、语文、数学三个科目的先后和成绩高低顺序安排专业。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专业服从调剂者则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安排适宜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安排专业;江苏省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安排专业。
新生入学后可按学校相关政策申请转专业。
第十七条 定向生和国防生的招生,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等依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南华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美术(艺术)类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录取分数线,专业通过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且成绩合格(湖南省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全省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文化、专业成绩按4:6的比例计总分排序录取,总分相同时,英语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录取时按美术文、美术理分别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加分。
第二十条 学校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四章 招生专业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贫(特)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校申请学费减免、缓交手续。学校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各种专项奖助学金等多种形式的奖励、资助的助学激励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南华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南华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南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学校鼓励优秀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按规定申请修读其他专业的课程和申请获得辅修证书、双学位。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南华大学校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