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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学院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2019-06-17 10: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网络阵地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学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的运行与发展,满足广大师生、校友及公众对新媒体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官方微博、微信是包括以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各系室的名义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微博、微信。

第三条 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各类官方微博、微信是服务师生、校友和社会大众的新媒体平台,是面向社会宣传、树立学院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应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院中心工作和发展全局。

第二章官方微博、微信的审批

第四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必须填写“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审批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管理人员等)进行说明。审批表须经系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院党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微博、微信后,应及时申请认证。

第五条 挂靠学院系室的学生社团申请开通官方微博、微信以学院为主办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其他所有学生社团一律以学院团委为主办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学院禁止任何个人以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及所属系室的名义开通微博、微信;

在本细则实施以前,个人以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的名义开通的微博、微信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办理好网站实名认证,否则将一律予以关闭。

第七条学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与除学院以外的单位合作开办以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为主题的微博、微信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向开办以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为主题的微博、微信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院外单位提供院内资讯。

第三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信息发布

第八条 官方微博、微信的信息发布流程:

1、各部门自行收集发布信息

2、填写审批表

3、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

4、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发布

第九条 官方微博、微信主要发布学院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院、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院的发展成就,展示学院形象。

第十条 官方微博、微信有义务转发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官方微博、微信、新闻网等院内媒体的信息,切实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十一条 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禁止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发布或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主权的,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名族仇恨、名族歧视,破坏名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9. 涉及商业、学术或其它不宜公开的;

10.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学院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未经学院相关部门授权,各官方微博、微信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院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

第四章官方微博、微信的管理

学院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和维护人:崔朝

第十三条 各类官方微博、微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主办的系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系室、各班级应主动建立健全微博、微信管理制度,明确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微博、微信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各系室在“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官方微博”或“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官方微信”发布信息,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书记审核通过后,管理员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 官方微博、微信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官方微博、微信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如发现有违法及有损学院声誉的信息,应及时报学院相关部门,并按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官方微博、微信主办单位要严格遵守学院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高度重视官方微博、微信的信息安全工作,不得私自将官方微博、微信的用户名、密码外传;

主办单位除管理员掌握官方微博、微信的用户名、密码之外,还应将官方微博、微信的用户名、密码密封存档;

如出现管理员私自外传造成不良后果者,学院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加强对微信、微博等网络队伍的建设,对网络队伍进行教育培训,每年两次。

第十八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有权责令其关闭官方微博、微信,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以前已经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的部门,应在本细则发文之后1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学院各系室开通人人网主页、手机报、手机客户端、网络电视台以及用于工作联系的微信群、QQ群等新媒体,比照此细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机械工程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机械工程学院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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